业主依法续聘物业,应在合同到期前续订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七条: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,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。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,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,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解读:
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续聘的规定。
根据本条规定:
第一,明确了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处理规则,即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,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。
第二,明确了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处理规则,即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,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外,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,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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