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所建房屋归其所有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五十二条: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,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。解读:
本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。这里规定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。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强制拆除的,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。因此,并不包括在调整范围内。
本条所说的例外情况,主要是针对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,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,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,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,但是所有权归属国家。这部分设施,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,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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