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13年后卖房,还需前任配偶签字?
离婚协议写明“夫妻双方无共同住房”,13年后男方出售婚前所购房屋,却仍需前妻签名并给予经济补偿,这样的情形让人大感意外。近日,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补偿纠纷案件。2011年5月,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,住在李某婚前购置的房屋内。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,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。2012年1月,二人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中载明“夫妻双方无共同住房”,未就该房屋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。
2025年,李某准备出售该房屋,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时受阻。原因是该房屋存在婚内共同还贷的情形,共同还贷部分对应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未分割,需王某签名协助方可完成过户。
李某与前妻王某协商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并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若不能达成协议,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一方,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应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经法院查明,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李某共偿还房屋贷款8期,其中前7期每期偿还本息516.98元,第8期偿还本息528.15元,合计偿还本息4147.01元。王某对“共同还贷部分一半+对应增值部分一半”的补偿方式无异议。法院最终判决,涉案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;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补偿款共计6075.38元,其中共同还贷本金及利息的一半为2073.51元,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为4001.87元。
来源:石榴云、新疆法治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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